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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0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所有權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40號 原   告 直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梓鑫 被   告 時鐘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 原告先位聲明「請求確認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上如附圖所示C、D廠房之所有權為原告 所有;E、F廠房之所有權為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。被告應 給付原告588萬元及利息。」,原告備位聲明「被告應將坐落臺 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上如附 圖所示C、D、E、F等廠房予以拆除,將土地返還原告、直達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,並由原告代理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。被告 應給付原告301,114元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按年給 付原告177,546元至返還前揭土地之日止」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 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,181,114元(C、D、E、F廠房之價 值分別為139,997元、41,254元、75,002元、44,861元,合計為 301,114元)【計算式:301,114元+588萬元=6,181,114元】,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,080,308元,(C、D、E、F廠房佔用 土地價值依原告陳報之105年申報地價及占用面積計算分別為 1345元/㎡×615.56㎡=827928元、1378元/㎡×181.39㎡=249955 元、1361元/㎡×329.78㎡=448831元、1280元/㎡×197.25㎡ =252480元,合計為1,779,194元),【計算式:301,114元+ 1,779,194元=2,080,308元】,茲比較前開原告之先位訴訟標的 價額及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後,揆諸首揭說明,應以較高之先位聲 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,181,1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2,28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采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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