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40號
原 告 直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梓鑫
被 告 時鐘陳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茂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
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
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
原告先位聲明「請求確認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上如附圖所示C、D廠房之所有權為原告
所有;E、F廠房之所有權為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。被告應
給付原告588萬元及利息。」,原告
備位聲明「被告應將坐落臺
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上如附
圖所示C、D、E、F等廠房
予以拆除,將土地返還原告、直達企業
股份有限公司,並由原告代理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。被告
應給付原告301,114元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按年給
付原告177,546元至返還
前揭土地之日止」。
揆諸首揭規定,本
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,181,114元(C、D、E、F廠房之價
值分別為139,997元、41,254元、75,002元、44,861元,合計為
301,114元)【計算式:301,114元+588萬元=6,181,114元】,
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,080,308元,(C、D、E、F廠房佔用
土地價值依原告陳報之105年申報地價及占用面積計算分別為
1345元/㎡×615.56㎡=827928元、1378元/㎡×181.39㎡=249955
元、1361元/㎡×329.78㎡=448831元、1280元/㎡×197.25㎡
=252480元,合計為1,779,194元),【計算式:301,114元+
1,779,194元=2,080,308元】,茲比較前開原告之先位訴訟標的
價額及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後,揆諸首揭說明,應以較高之先位聲
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,181,1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62,28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采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