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49號
原 告 飛斯特塑膠薄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錫南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創立發國際有限公
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05號)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3
2,806元,應繳
裁判費13,27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12,7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應補正起訴
準備書狀,表明
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
繕本或影本),並以繕本
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:
(一)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
(二)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(三)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廖于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