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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0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049號 原   告 飛斯特塑膠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南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創立發國際有限公   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05號),惟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3   2,806元,應繳裁判費13,27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  00元外,尚應補繳12,7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 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,表明   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繕本或影本),並以繕本  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:   (一)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   (二)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   (三)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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