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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0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054號 原   告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思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/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,005,13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,999 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資念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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