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4號
原 告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文晟
上列原告與
被告飛思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/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,005,13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
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,999
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資念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