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69號
原 告 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任安中
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
聲請對
被告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
司、兼
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俊魁發
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2
349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297,489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13,87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3,3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