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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0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074號 原   告 嘉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維 被   告 許錦田       洪朝鋸       林茂良       林錦蘭       林錦芬       林欣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70萬元【計算式:臺 中市○○區○○段 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萬3600元/平方 公尺×375平方公尺×200/600《原告之應有部分》= 170萬元】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榮 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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