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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支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080號 原   告 台灣頤柏熱處理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發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被   告 偉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,000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燕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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