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補字第2080號
原 告 台灣頤柏熱處理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添發
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
律師
被 告 偉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義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6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葉燕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