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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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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  告 茗山造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通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29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5,950元,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4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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