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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161號 原   告 立邦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淑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邱正國發支付命令(本 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701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2,4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 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裁判費6,280元,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780元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鴻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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