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81號
原 告 臺中市政府
法定
代理人 林佳龍
被 告 進峪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進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土地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86,560
元(計算式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
告土地現值33,200元/平方公尺×面積50.80平方公尺=1,686,56
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丁文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