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85號
原 告 臺中市政府
法定
代理人 林佳龍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鼎泰家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
所有權
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25萬87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,68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