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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193號 原   告 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,500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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