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2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惠民
上列原告與
被告禾鑫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381萬41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96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黃英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