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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2號 原  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鑫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381萬41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96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洪瑞隆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英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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