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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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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委任報酬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4號 原   告 樂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錦茜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9300元, 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0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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