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4號
原 告 樂威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雅琪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錦茜間給付委任
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9300元,
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0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