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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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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207號 原   告 財團法人嶺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津 被   告 至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翰 被   告 袁建忠       蔡明通       楊澄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317萬3400元【計 算式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公告現值8200元/平方公 尺)×387平方公尺(198平方公尺+8平方公尺+111平方公尺+ 70平方公尺)=317萬34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4 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     書記官 鄭 晉 發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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