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7號
原 告 財團法人嶺東科技大學
法定
代理人 張天津
被 告 至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翰
被 告 袁建忠
蔡明通
楊澄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
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317萬3400元【計
算式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公告現值8200元/平方公
尺)×387平方公尺(198平方公尺+8平方公尺+111平方公尺+
70平方公尺)=317萬34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4
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
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鄭 晉 發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