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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   告 京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仁瑋 原   告 建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平 原   告 全美造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睿昌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上列原告與被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原 告京耕工程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 同)67萬9534元,原告建騰工程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154萬5817元,原告全美造漆工業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 三項係請求被告給付396萬0125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8萬 5476元(67萬9534元+154萬5817元+396萬0125元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萬22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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