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17號
原 告 京耕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仁瑋
原 告 建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瑞平
原 告 全美造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睿昌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上列原告與
被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
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原
告京耕工程有限公司
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
同)67萬9534元,原告建騰工程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
被告給付154萬5817元,原告全美造漆工業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
三項係請求被告給付396萬0125元,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8萬
5476元(67萬9534元+154萬5817元+396萬0125元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6萬22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