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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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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0號 原   告 張世明即大華機械工程行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亦成工業有限公司、林映含間請求損害賠  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  臺幣(下同)1,484,632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  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  費15,75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  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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