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41號 原   告 朱柏翰 被   告 廣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經查: 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   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 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該條項所   稱之「以一訴附帶請求」者,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   主從、依附或牽連關係者,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(參見最   高法院民國98年度台抗字第860號民事裁定意旨)。 二、依原告起訴狀先位聲明請求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  )17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被告並應向原告取回引擎號碼   55SWF4JBIFU050866C,300AMG賓士車壹輛。」;備位聲明則  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」。是依原告主   張之先、備位聲明有所競合,本件應以聲明金額較高之先位   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8萬元(先位後段請求被告取回   車輛部分則為對待給付請求不併算價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   77條之13規定,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8,622元。茲依民事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  翌日起5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,622元。逾期不補繳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,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慕先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