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41號
原 告 朱柏翰
被 告 廣達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天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:
一、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
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
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該條項
所
稱之「以一訴附帶請求」者,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
主從、依附或牽連關係者,即有該條項規定之
適用(參見最
高法院民國98年度台抗字第860號民事裁定意旨)。
二、依原告
起訴狀先位聲明請求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
)178萬元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被告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被告並應向原告取回引擎號碼
55SWF4JBIFU050866C,300AMG賓士車壹輛。」;
備位聲明則
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」。是依原告主
張之先、備位聲明有所競合,
本件應以聲明金額較高之先位
聲明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8萬元(先位後段請求被告取回
車輛部分則為對待給付請求不併算價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8,622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,622元。逾期不補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,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則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慕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