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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255號 原   告 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曄 原   告 余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怡芬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0 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1,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俊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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