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5號
原 告 皇家皇品二期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葉可鳳
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
律師
許淞傑律師
被 告 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3萬4565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