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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5號 原   告 皇家皇品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可鳳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      許淞傑律師 被   告 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3萬4565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念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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