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289號 原   告 金可眼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椿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569,130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,943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