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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  告 緯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依本件係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 起訴繫屬本院,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071萬元,依當天臺灣銀行 收盤時買入、賣出日圓之現金匯率平均為0.2634(買入0.2579, 賣出0.2689),折合新臺幣(下同)2,821,014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,0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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