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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303號 原   告 慶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5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93,926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8,2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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