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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  告 曾婉筑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  告 上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瑜真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7,251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2  月  17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采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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