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號
原 告 曾婉筑
訴訟
代理人 楊博任
律師
被 告 上力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瑜真
上列
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7,251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采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