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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  告 吳淑貞即壹綠意建材行       浥匠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啟棟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 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聲明記載,原告吳淑貞即壹綠意建材行、浥匠國際有限公 司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63,736元、428,700元,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,原告吳淑貞即壹綠意建材行、浥匠國際有限公司應依序分別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,170元、4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,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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