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0號
原 告 吳淑貞即壹綠意建材行
浥匠國際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周啟棟
上列原告2人與
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
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起訴狀聲明記載,原告吳淑貞即壹綠意建材行、浥匠國際有限公
司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63,736元、428,700元,依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
定,原告吳淑貞即壹綠意建材行、浥匠國際有限公司應依序分別
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,170元、4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規定,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
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2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