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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  告 均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久裕食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991號),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95,184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6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鴻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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