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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  告 紀華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秋豐電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826,35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,1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依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 付退休金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差額,因本件並非請求給付工資之 訴,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 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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