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號
原 告 紀華燦
上列原告與
被告秋豐電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826,35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9,1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依原告所提
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
付退休金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差額,因本件並
非請求給付工資之
訴,故不
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
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美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