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號
原 告 謝佩真
訴訟
代理人 張敦達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清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
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
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