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4號
原 告 陳灯炎即聖福工程行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華騰興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08,208元,應繳
裁判費7,7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7,2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