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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  告 陳灯炎即聖福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華騰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708,208元,應繳裁判費7,7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7,2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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