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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  告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頌岱爾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5 年度司促字第26970 號),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54 萬5,663 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,840 元 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4萬8,34 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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