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1號
原 告 陳素慰
被 告 功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薏琪
訴訟代理人 林定樺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64,639 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8,5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