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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  告 陳素慰 被   告 功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薏琪 訴訟代理人 林定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64,639 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,5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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