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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  告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被   告 宏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嬿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6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7,7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5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采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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