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3號
原 告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文彥
被 告 宏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嬿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前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
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6號),
惟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7,7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,6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5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采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