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5號
原 告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光哲
被 告 金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祥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6940元,扣除已繳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
6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