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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  告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哲 被   告 金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94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 6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念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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