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
原 告 林金釵
邱渝真
邱姿瑜
邱忠威
被 告 承鋒冷凍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惠真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8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24,6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