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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  告 林金釵       邱渝真       邱姿瑜       邱忠威 被   告 承鋒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8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4,6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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