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號
原 告 尚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宇
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世啟營造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8,324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玉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