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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  告 尚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世啟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),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8,324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法 官 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玉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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