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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  告 盧正來 原告與被告張秋德、張正義、聖基企業有限公司、吳金蟬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(下同)4,173,9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382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3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3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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