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5號
原 告 盧正來
原告與
被告張秋德、張正義、聖基企業有限公司、吳金蟬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(下同)4,173,9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382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黃舜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