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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  告 鄭冬川即大鑫工程行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振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  ,曾聲請對被告展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展振   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 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,應繳裁判費      新臺幣8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    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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