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號
原 告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正一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
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
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葉燕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