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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  告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 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燕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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