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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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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  告 明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滿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435,942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,1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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