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9號
原 告 兆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逸卿
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
律師
被 告 弘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僑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前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
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),
惟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9,28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6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采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