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6號
原 告 國軍臺中總醫院
法定
代理人 張宏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963,17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