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7號
原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玲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安耀科技有限公司、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33,3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
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2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呂偵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