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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  告 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枋安順、丞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關於被告枋安順部分,於先位 聲明請求被告枋安順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0萬元,備位聲明 請求被告枋安順應給付180萬元,應以其價(金)額高者之450萬 元定之。另關於被告丞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部分,聲明請求給 付50萬元。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3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3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玉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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