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  告 椲達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玲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啟呈印刷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 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,324,387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, 應徵裁判費14,16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補繳13,66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偵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