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9號
原 告 椲達紙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玲瑛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啟呈印刷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
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324,387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,
應徵
裁判費14,16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13,66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呂偵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