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5號
原 告 郭洸洋
訴訟
代理人 梁家豪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赫能暢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
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命原告於收受
本件裁定送
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陳明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主
張之通行範圍(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雖記載「如附圖1 所示A
部分土地」,
惟原告所提附圖1並無「A部分土地」之標示)。
依前項主張之通行範圍自行估算面積,再乘以系爭土地最新之
公告土地現值,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
額補繳裁判費(確定面積待將來地政機關測量後,如有短少,
再行補繳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