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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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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  告 郭洸洋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赫能暢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陳明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主  張之通行範圍(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雖記載「如附圖1 所示A  部分土地」,惟原告所提附圖1並無「A部分土地」之標示)。 依前項主張之通行範圍自行估算面積,再乘以系爭土地最新之  公告土地現值,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 額補繳裁判費(確定面積待將來地政機關測量後,如有短少,  再行補繳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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