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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墊付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  告 洪炳輝即洪義鈞 原告因請求給付墊付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證隆企業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 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,200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8,2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卉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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