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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  告 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鎮輝 被  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0,846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5,0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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