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1號
原 告 高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榮素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896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,800元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陳育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