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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  告 高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896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,800元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育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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