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6號
原 告 勝酆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書瑜
被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
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
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
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不真正連帶
債務之數
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
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
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
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
原因之
法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
核屬上開條文
所稱之
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
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查原告起訴聲明:(一)被告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
新臺幣(下同)4,434,496 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二)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,434,496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三)上開被告二人
,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,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。由原告
上開聲明可知被告二人間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,依
上揭說明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,434,496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4,95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葉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