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8號
原 告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存長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田瑞年即東暘
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,000元,應繳
裁
判費新台幣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
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6,00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