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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  告 原形場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文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光旗即陳光旗結構技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3,252,4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274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慕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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