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1號
原 告 原形場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姿文
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光旗即陳光旗結構技師事務所間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3,252,4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274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慕先